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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增值税清算,这三种情形如何确认收入?

2018-06-13 15:17:04   评论:0 点击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:
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、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,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,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。
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、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,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,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,包括货币收入、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。
那么,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,出现以下三种情形该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呢?
情形一、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
案例1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给甲公司一栋商用办公楼,合同总金额1200万元(不含税),发票开具不含税金额也是1200万元,但甲公司尚有100万元的购房款一直未支付。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,该房地产公司收入额应按多少确认?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10〕220号)规定:
土地增值税清算时,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,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。
该房地产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虽然未全额收到购房款,但因按全额开具了商品房发票,因此应按照不含税价格1200万元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。
情形二、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
案例2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了两套商品房,甲套商品房合同金额200万元(不含税),由于客户只交了首付款30%,因此发票也只开了60万元;乙套商品房合同金额150万元(不含税),客户同样只交了首付款30%,但该房地产公司尚未开具发票。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,针对甲、乙两套商品房收入额应按多少确认?
根据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10〕220号)规定:
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,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。
因此,该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的甲乙两套商品房,合同总金额合计350万元(不含税),虽然客户只交了首付款,房地产公司仅开具了部分发票,但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,按上述规定,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总金额350万元(不含税)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收入。
情形三、销售合同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
案例3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,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为120平方米,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,经有关部门实际测量后发现面积为126平方米,针对该问题经与客户协商后,客户补缴了6万元(不含税)的购房款。那么,针对客户补缴的6万元(不含税)购房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额如何确认?
根据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10〕220号)规定:
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,在清算前已发生补、退房款的,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。
因此,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的客户补缴的6万元(不含税)购房款,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予以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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